起 诉 书
被告人易善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村**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9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善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易善林先后多次入户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善林骑摩托车窜至奉新县岗前村黄某某家的商店,从卷闸门下爬入该店,后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易善林骑摩托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熊某某家,用手将熊某某家的门弄坏后从门缝钻进去,在熊某某家里的小卖部盗得现金400多元和十多条极品金圣、七匹狼、利群等香烟。
3、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易善林盗窃完熊某某家后窜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万某某家,被告人易善林从万某某家的窗口爬进去准备偷东西的时候,易善林被发现后从窗户钻了出去逃离现场。
4、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易善林骑摩托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孙某某家,将孙某某家铝合金窗户扳出一个洞后钻了进去,在孙某某开在家里的小卖部柜台处盗得300多元现金和两条七匹狼香烟及六十多包极品金圣、利群等香烟。
5、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易善林骑摩托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江某家的优品便利店,将卷闸门撬开后钻入该店实施盗窃,盗得200多元现金和60包左右的散烟。
6、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易善林盗窃完江某家后又窜至附近陈某家的新久久副食品超市盗窃,用木棍撬幵该商店的卷闸门之后盗得40多包散烟和十多条整烟及六瓶白酒。
7、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易善林盗窃完陈某家的新久久副食品超市之后又窜至附近裘某家的全友批发超市盗窃,将门推开后钻了进去,后发现有人便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易善林被永修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易善林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善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善林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善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桂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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