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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善萍组织卖淫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34号

被告人易善萍,女,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会所法定代表人,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路**号。被告人易善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善萍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易善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至9日,被告人易善萍安排其招募来的技师杨某某、喻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江北新区斯维登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易善萍负责管理杨某某、喻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四名卖淫女,从卖淫嫖娼活动中抽取提成,并提供卖淫场所,统一安排食宿。

案发后,被告人易善萍于2019年7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喻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易善萍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善萍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善萍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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