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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易奇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号**栋**单元**室**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7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永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俊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室。因吸毒,于2015年7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奇文、闵某甲(已判刑)、易某某(已判刑)与闵某乙(已判刑)、闵某丙(已判刑)因家庭经营管理问题,产生矛盾冲突,双方多次进行谈判,并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谈判,公安机关亦介入调解。2018年1月14日,易奇文、闵某甲、易某某、闵某乙、闵某丙再次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维也纳酒店三楼谈判,谈判前,易奇文、闵某甲、易某某一方纠集被告人舒永明、陶俊勇、袁某某(已判刑)等人,闵某乙、闵某丙一方纠集龚某甲(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龚某乙(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熊某某(已判刑)等人,双方都准备好器械,预备在对方动手时予以还击。当日下午,易奇文、闵某甲、易某某、闵某乙、闵某丙在维也纳酒店三楼谈判时,再次引发冲突,袁某某、舒永明、陶俊勇在场持刀以示威,易某某持刀砍中闵某丙。闵某乙、闵某丙一方吃亏后逃离现场,由龚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龚某乙、胡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前往酒店门外,在龚某甲车辆后备箱中携带鱼叉、铁棍、自制枪支,重返三楼参与斗殴。众人行至酒店一楼大厅时,李某某手持的枪支走火击发一枪,众人听闻枪响后,立即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铁街中国人民银行门口抓获陶俊勇。2020年7月20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御江户会所门口抓获舒永明。2020年7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维也纳酒店大厅抓获易奇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同案犯闵某甲、闵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奇文、舒永明、陶俊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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