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易小燕,绰号“才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道**广场**街**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7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小燕、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易小燕伙同同案人杨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国际酒店,组织曾某某、周某甲等多名卖淫人员以人民币700元至185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进行牟利,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周某乙、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嫖客并支付介绍费或抽成。其中,被告人易小燕负责建立微信群并将卖淫人员、招嫖人员拉入群内,安排房间给卖淫人员并记钟收银,汇总嫖资并结算卖淫工资、抽成及报销房费等;同案人杨某某负责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及现场介绍、接待嫖客等;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为该卖淫团伙招揽嫖客,并收取部分嫖资共计人民币4850元。经查,该卖淫团伙已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48026元。
2020年3月12日23时,被告人易小燕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到达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29日12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珲春市**路**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Play6手机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杨某某、周某乙、徐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小燕、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小燕伙同同案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卖淫组织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晋雄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小燕、王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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