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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廷超、蔡杰等八人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易廷超,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50128743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通潭镇金雨滩村十组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蔡杰,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8081651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高凤乡同力村5组2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阮杰,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11128062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纳溪区人,住纳溪区金坪路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徐金海,男,1993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0303075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得胜镇龙阴沟村1组11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栋梁,男,2001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2001020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毗卢镇雄峰村3组4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易廷都,男,2000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20000730741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通潭镇金雨滩村十组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周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汪雅荟,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周坤、汪雅荟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易廷超在邓宗源、邓永州(均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先后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金街、泸州市龙马潭区外滩一号小区、泸州市龙马潭区世纪城小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源大厦2003号房间等地成立“游戏推广”工作室,组织被告人蔡杰、阮杰、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周坤、汪雅荟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易廷超为“主管”、被告人蔡杰和阮杰先后担任“组长”,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传授话术,进行日常管理,设立业绩考核指标,以被害人损失数额作为获利依据。诈骗所得赃款,“主管”、“组长”、“业务员”均按相应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周坤、汪雅荟等人利用“blued”聊天软件添加同性恋被害人为好友,虚构同性恋成功人士身份,谎称自己在“腾讯竞技”平台(该平台原称“中欧资本”)投资赚钱激发被害人兴趣,诱使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充值,尔后邀约被害人一起玩“幸运飞艇”、“皇家赛马”等赌博游戏,采取故意将被害人带输或者先让被害人小赢提现,再以预定会员送彩金活动的方式诱骗其大额充值,并由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等人与“腾讯竞技”平台客服在幕后通过QQ联系勾结,以资金流水不够、账户异常等虚假理由封控被害人在平台内的资金,致使被害人无法提现,达到侵占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易廷超伙同下辖组长、业务员诈骗被害人45万余元元。被告人蔡杰伙同下辖业务员被告人阮杰、徐金海等人诈骗被害人4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阮杰诈骗被害人145414余元,被告人徐金海诈骗被害人126846余元,被告人石栋梁诈骗被害人50601余元,被告人周坤诈骗被害人4800余元。被告人阮杰伙同下辖业务员汪雅荟诈骗被害人150474余元,其中,被告人汪雅荟诈骗被害人5060余元、被告人易廷都诈骗被害人403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蔡杰分别诈骗被害人高某某66256余元和被害人杨某某18408余元;

2、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阮杰分别诈骗被害人方某某98914余元和被害人周某乙46500余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徐金海诈骗被害人姚某某126846余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诈骗被害人吴某某4800余元;

5、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石栋梁分别诈骗被害人张某某40754余元和被害人熊某某9847余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易廷都诈骗被害人曾某某40396余元

7、2019年5月,被告人汪某某诈骗被害人谢某某5060余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易廷超、阮杰、易廷都、周某甲、汪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茂源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蔡杰、石栋梁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鑫苑小区被公安机关。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徐金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周某甲、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诈骗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廷超、蔡杰、阮杰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金海、石栋梁、易廷都、周某甲、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金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易廷超、易廷都、周某甲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杰、石栋梁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阮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被告人徐金海和汪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995087****和1518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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