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易德武,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石亭镇樟树村**组**号。2008年9月8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德武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易德武为攫取非法利益,受方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的邀约,以每吨废塑料700元至85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方某某、肖某某收取保货费,从越南经中国河口私开渡口(非设关地)负责将废塑料接货入境,并联系倒短车驾驶员将货物拉至河口县蚂蝗堡附近的空地或者停车场倒装至长途大货车上,然后由方某某、肖某某等人负责将货物从河口运至昆明**。同年10月23日,河口县边防民警在河口县蚂蝗堡一仓库内查获被告人易德武帮助方某某团伙走私入境的废塑料计23.52吨。经查证,被告人易德武帮助方某某、肖某某走私废塑料计867.706吨。经鉴定,查获并扣押的废塑料分别属于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易德武在河南省醴陵市**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数量统计表等书证;
2、同案犯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证人江某某、钟某某、薛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易德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德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德武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绕越设关地,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德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德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德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德武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福勇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易德武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5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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