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志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易志新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志新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在长春市南关区**银行**支行等地,以其是北京**公司投资**医院**项目的负责人,并承诺医院建成后的相关医疗设备采购由被害人徐某某同其成立的吉林省**公司负责,以退还其他公司好处费及给北京**公司丁某某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易志新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何某某、龙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手写字条、情况说明、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志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易志新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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