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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忠田抢劫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易忠田,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被四川省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1日被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年,与原未执行完的刑期七年三个月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忠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易忠田持刀闯入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甲家中,持刀逼迫其脱光衣裤,用一条秋裤和一根白色布条捆住其双脚,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吴某甲被迫从内装人民币4200余元、银行存单、身份证等财物的口袋中拿出200元交给了易忠田,易忠田发现后,将口袋抢走,随即逃离现场。在实施过程中,易忠田致被害人吴某甲左侧额部硬膜下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农行档案系统查询打印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手机号码开户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车辆卡口信息、常驻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易某甲、黄某某、易某乙、覃某某、吴某乙、易某丙、夏某某、何某某、易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易忠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手机开户及机站信息、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8.现场勘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忠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易忠田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证据22页,光盘3张。

3.被害人吴某甲附带民事诉讼状3 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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