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易成丹,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成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9日,被告人易成丹到荆门市掇刀区、湖北省钟祥市等地网吧实施盗窃作案,盗走手机7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013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易成丹到荆门市掇刀区艾客网吧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
2.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易成丹到荆门市掇刀区避风港网吧将被害人邹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价值人民币1267元)、朱某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
3.2019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易成丹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网咖2018” 网吧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067元)盗走。
4.2019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易成丹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王府网城将被害人向某某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王某甲的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
5.2019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易成丹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芙莱网咖将被害人尹某某的一部苹果8 P1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易成丹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易成丹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7人的陈述;4.荆门市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等;6.监控视频;7.被告人易成丹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成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成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成丹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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