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易操,男性,1990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被告人易操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余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在交往期间因为性格不合,时有争吵。2020年4月16日,余某某向易操提出分手,并于2020年4月17日同自己的家人到易操家中退还彩礼5万元。2020年4月17日下午,易操在内江市市中区鑫宜五金店购买钉锤一把,后通过开锁师傅开门进入余某某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巷37号1栋2单元701号的出租屋内等待余某某归来。2020年4月18 日下午,余某某回到出租屋后与易操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易操拿起事先购买的钉锤朝余某某头部猛击数次,余某某反抗并抢夺钉锤,用嘴将易操的右手手指咬伤,易操继续持菜刀对余某某头部猛砍数刀至余某某倒地。在余某某失去反抗能力后,易操又拿起钉锤对余某某头部猛击数次,致余某某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易操返回其位于隆昌市**镇的家中。次日,易操再次来到内江,入住内江市东兴区斯特加斯酒店,准备跳楼自杀。2020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在内江市东兴区斯特加斯酒店1824号房间将易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操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蕴轩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操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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