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易文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乡**村**组,现居住于该地。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文武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易文武在**小区**号楼**室,采取殴打、胁迫手段,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20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易文武从张某某手机的建设银行卡内,窃取现金9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易文武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文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文武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文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贤
检察官助理:蔡佳桐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易文武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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