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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智强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易智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微信账号:******,微信昵称:故事**,支付宝账号:31********@qq.com。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智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易智强经朋友介绍认识从事厨师工作的张某某、杨某某、鲜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等人。后被告人易智强以新加坡机场餐厅要对外承包小厨房需要招聘大量厨师为由,请杨某某、张某某、鲜某某、王某甲、钱某某等人为其招聘厨师,并要求向所招聘的厨师收取每人6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出国费用”。被告人易智强为使自己虚构的上述事实更具真实性,又以“新加坡范总”的微信号(微信号:******,微信昵称:快乐每一天)与张某某聊天,并在聊天过程中虚构招聘厨师的人数、岗位安排以及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理签证资料等内容,从而骗取张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易智强通过张某某、杨某某、鲜某某、钱某某、王某甲等人骗取了74人的费用,共计48.5万元。另外,被告人易智强还以自己准备在新加坡开设一家火锅店为由,向张某某、杨某某、鲜某某“借款”共计21.9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至6月,张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为被告人易智强招收厨师39名(含张某某本人),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易智强支付29.14万元“出国费用”(中途易智强退还2.4万元)。期间,被告人易智强又以开设火锅店为由向张某某“借款”5.4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易智强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32.14万元。

2、2020年3月至4月,杨某某(男,32岁,本案被害人)为被告人易智强招收厨师8名(含杨某某本人),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易智强支付3.7万元“出国费用”。期间,被告人易智强又以开设火锅店为由向杨某某“借款”7.56万元(中途还款3万)。截止案发,被告人易智强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共计8.26万元。

3、2020年2月至5月,鲜某某(男,33岁,本案被害人)为易智强招收厨师10名(含鲜某某本人),并通过微信向易智强支付6.5万元“出国费用”。期间。被告人易智强又以开设火锅店为由向鲜某某“借款”15万元(中途还款3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易智强诈骗被害人鲜某某共计18.5万元。

4、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王某甲(男,43岁,本案被害人)为易智强招收厨师5名(含王某甲本人),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易智强支付3.1万元“出国费用”。

5、2020年5月,钱某某(男,24岁,本案被害人)为易智强招收厨师3名(含钱某本人),并通过微信向易智强支付2.34万元“出国费用”。

6、2020年5月7日,王某乙(男,37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微信向易智强支付0.65万元“出国费用”(王某乙本人的费用)。

7、2020年6月3日,张某某(男,47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微信向易智强支付1.56万元“出国费用”(张某某与其妻李某某两人的费用)。

8、2020年6月,王某丙(男,42岁,本案被害人)为易智强招收3名厨师,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易智强支付2.01万元“出国费用”。(另:王某丙的女友陈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张某某向易智强交纳了王某丙和陈某某两人的费用1.41万元,该笔费用计入张某某被骗金额中)。

9、2020年3月15日,牟某某(男,33岁,本案被害人)为易智强招收厨师3名(含牟某本人),并通过微信向易某强支付1.9万元“出国费用”。

综上,被告人易智强骗取各被害人共计70.46万元,所得钱款被易智强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案发至今未退赃。

2020年6月28日上午,民警在射洪市**路尚格酒店315房间将被告人易智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鲜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易智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_补充侦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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