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易朝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路东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朝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易朝辉进入什邡市**中心办公区,盗走A104办公室的联想thinkpadL380-33笔记本电脑一台和A205办公室的lenovo型号昭阳E49AL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笔记本电脑于2020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544元。
2020年11月10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易朝辉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易朝辉如实供述其罪行。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朝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朝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朝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朝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朝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孙铃凌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易朝辉现羁押在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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