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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夏某某盗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0********,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组。因犯有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9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有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9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三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通过自行侦,查追加了被告人夏某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告人易某某二人系居住在辽源市西安区**委*的邻居。二被告人于2020年1月商量后决定从电线杆上私接电线供自己家使用,夏某某利用自己制作的木梯子,爬到位于西安区西安矿六区的北侧的一个电线杆上,利用易某某提供的电线连接挂钩引电至易某某家中,后夏某某再从易某某家中引电至自己家中。易某某每天18时左右连接偷电的挂钩开始偷电,第二天6时左右再将偷电的挂钩摘下。据辽源矿业集团配售电有限公司出具东升线1#总电表电量数据统计,二人在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共盗窃电量11870.7度。根据辽源市矿业集团配售电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每度电价格为0.525元,二人盗窃电量价值6232.1175元。

被告人易某某、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长林

(院印)

2020年8月5 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 辽源市西安区****小区三期**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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