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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易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省**市**区**镇**村**村民小组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易某和朋友在袁州区朝阳广场“**”KTV唱歌时饮酒若干,当晚20时许,其驾驶赣****号小车送朋友梁某回家,途经袁州区靖安路与武功山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赣****号小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易某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83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责任)等书证;2.证人李建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蓝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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