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8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湘KPW***小车由涟源市火车站开往莲花广场方向行驶,当日2时40分许,当该车行驶到涟源市石马山镇桂花园住宅小区旁公路地段时,撞倒路上行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4日3时许,被告人易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兵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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