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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06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县星沙二区一歌厅唱歌,期间其喝了约6瓶啤酒。12时许,其与朋友等人又至长沙县灰埠一夜宵摊吃夜宵,期间其又喝了一瓶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回其住处,从京珠高速星沙收费站上高速,后转至长株高速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长株高速2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3.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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