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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何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参加初中同学聚会时,与老同学蒋某某因琐事产生过节,易某某怀恨在心,将该事告诉了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丙(另案处理)。何某某为了帮其表哥易某某出头,便邀约了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丁(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来帮其打架。后易某某于当晚22时许带着何某某、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林某某一共七人到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纯K时光歌城V15房间内寻找蒋某某。但因蒋某某已离开歌城,易某某带去打蒋某某的其余六人不认识蒋某某和包间内的其他人员,何某某等人将正在V15包间内的被害人郑某某误认为就是蒋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便先后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郑某某头部打伤,陈某丙则打了被害人郑某某两耳光,陈某丁和林某某未动手打人。2019年3月7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等7人的代理人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4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害人郑某某对易某某、何某某等7人予以谅解。

另查明,201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道附近抓获;2019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街口停车场抓获;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依次为:1589235****、1768823****、1501612****、1588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 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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