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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吴某甲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 ,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某和吴某乙(另案处理)五人受一名绰号叫“老邓”的人邀约前往缅甸佤邦勐波县“赚钱”,并在“老邓”安排的人带领下,于2020年3月从中国沧源偷越国(边)境出境至缅甸勐波县。2020年4月26日,五人商定偷渡回中国,便通过街上“小广告”联系到运送其偷渡的人,经他人运送至缅甸绍帕区后,于同年4月27日晚,从缅甸绍帕区的山里偷越国(边)境入境到中国沧源县,同年4月28日凌晨04许到达沧源县城,并在沧源县勐董镇卫生院附近被沧源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五名被告人在盘问过程中,交待了自己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口)证明、判决书、活动轨迹;

抓获经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辩认笔录、照片;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辩认、检查同步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某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违反国(边)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吴某甲、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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