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在江油市三合镇‘申家沟森林康养度假区’接待中心门口,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易某某、张某某使用酒瓶、木棒将沙某某击打致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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