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9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12301995********,侗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经理,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1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一组组长,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2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二组组长,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821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7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415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2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08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325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零售六部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湖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易某某等人约定在该公司六楼设立新零售六部,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共同出资为六部负责人,易某某负责对接姜某某,张某甲负责日常管理,聘用被告人唐某甲为经理,被告人何某甲(一组组长)、唐某乙(二组组长)、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该部为员工配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为其成员注册工作微信****,统一使用“晖草堂中医馆龙伟”、“晖草堂中医馆健康顾问”、“健康顾问”等微信****,并设计成熟的“话术剧本”,统一进行话术培训。张某甲在网络、微信公众****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性生理疾病、补肾壮阳、治疗不孕不育等广告,诱使被害人浏览广告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再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剧本”假扮医生专家“龙伟”、“龙伟”医生助理、健康顾问等身份在无任何医疗资质等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向被害人销售 “君乐威”、“补肾强身胶囊”等产品进行诈骗,非法牟利。

经依法查明新零售六部总涉案金额达45万余元,被告人何某甲的销售金额为87365元,被告人唐某乙的销售金额为45583元,被告人李某甲的销售金额为53704元,被告人李某乙的销售金额为44240元,被告人孔某某的销售金额为40239元,被告人陈某某的销售金额为38605元,被告人王某甲的销售金额为35520元,被告人莫某某的销售金额为26860元,被告人康某某的销售金额为2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2.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六部人员结构图、话术、销售业绩表、广告图片、营业执照图片、医师证图片、晖草堂中医馆图片、龙伟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图片、六部微信工作群、微信工作****、客户微信****、微信聊天记录图片、银行流水、协议、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书证;3.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武某某、李某丙、任某某、赵某甲、卢某某、孙某乙、何某乙、冯某某、何某丙、柴某某、郭某某、尹某某、冉某某、王某乙、赵某乙、蒋某某、肖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作案手机中提取的微信电子数据及****;7.被告人易某某、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医生或医生助理、健康顾问等身份,使用电话或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向被害人推销产品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张某甲、唐某甲、何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9850****;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50847****;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4198****;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72673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7335****;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7489****;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1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审讯视频光盘11张、电子卷宗光盘3张,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换押证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