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因赌博于2016年1月2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乡**路**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它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决)、陈某乙(未到案)等人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廊桥国际酒店一楼桌球室、下沙村一铁皮房等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最低投注金额人民币50元,上不封顶,并由王某某安排人员负责收取抽水钱后由易某某、彭某某等人按比例分配,抽水日结。其中,易某某占股0.5成,彭某某占股0.5成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到廊桥国际酒店一楼桌球室检查,抓获赌客11人,当场缴获抽水人民币59000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江田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相片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5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易某某、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端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均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