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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室,联系方式199****5242。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6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至被告人易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并用啤酒瓶砸易某某家门。当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邀约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张某某家中,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头皮多处挫裂伤。经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汉阳区**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易某某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分别于2019年5 月28 日、6 月3 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钰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某联系方式1327797****,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539282****,被告人高某某联系方式1898624****,被告人吕某某联系方式1552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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