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绰号“四仔”,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3日、2018年8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2018年6月15日、8月2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7月13日、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祖某某与曹某某、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在君山区**镇金莎KTV唱歌。期间,易某某、祖某某、曹某某、李某甲、邓某某(绰号“廖**”)等人在大厅休息时,在309包厢唱歌的吴某某来到大厅,与邓某某发生口角,在一旁休息的易某某、祖某某、曹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等人见状立即将二人劝开。吴某某回到包厢后心怀不满,从包厢里拿出一个啤酒瓶欲打邓某某,被付某某发现并夺走啤酒瓶,邓某某与吴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互讲狠话。曹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等人再次劝架,曹某某将吴某某拉开并送回包厢劝他都是熟人不要再生事了。后来李某甲与邓某某在大厅谈论之前发生的事,与吴某某一起唱歌的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边听,李某甲骂了黄某某,两人发生争吵。曹某某、付某某两人再次将李某甲和黄某某劝走。21时许,黄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李某乙准备离开KTV,在一楼大厅遇到了万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向万某某说了刚才在KTV被李某甲欺负的事,万某某听后打算带着黄某某找李某甲讨个说法。吴某某、黄某某担心喝了酒的姚某某惹事,阻拦其上楼,但是姚某某执意上楼进了KTV。到达三楼后,万某某领着黄某某、姚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来到包厢找到李某甲,李某甲骂吴某某说他再三带人来找麻烦,黄某某拦着李某甲,李某甲扯着黄某某的衣服将黄某某抵在包厢门口,姚某某见状便动手打了李某甲几拳,李某甲欲还手被黄某某、万某某拉住。易某某见李某甲被打,便冲上去与姚某某互殴。曹某某等人上前劝架并将打架的双方扯开。万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往外走,准备离开,走到电梯口等电梯时,李某甲冲过来欲打姚某某,黄某某拦住李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易某某也冲过来与姚某某扭打在一起。曹某某、付某某等人继续劝架,又将双方拉开。这时祖某某过来了,易某某指着姚某某说:“就是他”,祖某某听后对着姚某某脸上打了一拳,易某某将姚某某推倒在地后易某某和祖某某继续对着姚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姚某某左顶部硬膜外血肿致脑实质受压,脑回移位,中线结构右偏,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月24日,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警记录、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收条、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8.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祖某某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