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益阳市朝阳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易某某在桃江县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胡某某4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后,从“艳艳”(待查)处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分出一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余毒品在桃江县桃花美人艺术酒店门口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胡某某300元毒资,从“艳艳”(待查)处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分出一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余毒品在桃江县中海城大酒店门口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松木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记录提取笔录。
二、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桃江县先后两次容留肖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用其女朋友罗某某的身份证在桃江县****艺术酒店开房并支付房费后,在401房间内容留易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某等人想开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但张某某认为开房需要用其身份证进行登记不安全,被告人胡某某便将张某某等人带至不需要进行身份证登记的**宾馆并开了两间房,由张某某支付房费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其中一间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松木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酒店开房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记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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