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园**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楼,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附近,以人民币51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贩卖给被告人易某某;随后,被告人易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将上述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贩卖给袁某某,其余毒品被被告人易某某吸食,后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0.25克。
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后,主动揭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21时许协助公安机关于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城中花园1栋1单元2楼的电梯间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确认书无违法犯罪记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各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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