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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单位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钟山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310102459D,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81********,瑶族,大学专科文化, 金融业务人员,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84********,瑶族,大学专科文化, 金融业务人员,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易某某、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易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6年5月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黎某某,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公司仍由两人实际共同管理经营。该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可以获得月利息2%的回报或者还本付息。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钟山**公司及黎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吸收蔡某甲、蔡某乙等399人的存款共计31,148,66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钟山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正

2019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黎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及相关补充证据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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