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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易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易某驾驶赣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古井北路古道村落路段时,与被害人揭某甲驾驶的搭载了揭某乙的赣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揭某乙受伤(轻微)、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揭某甲系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而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立即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同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揭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尸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锋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易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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