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路**队宿舍。于2020年10月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内载翁某某从浙江温州市泰顺县上高速前往奉新县,由奉新出口下高速后途经干洲-大城线到奉新县城。21时45分许,行驶至奉新县**镇**村**组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迎面左转弯由
陈某某驾骑的雅迪牌(紫色)二轮电动车(后载余某某)右侧发生碰撞,继续向前行驶中车辆前部右侧又与同向前方黄某某驾骑的雅迪牌白色二轮电动车左侧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翁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让翁某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奉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易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余某某不负责任。到案后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徐某某廖某黄某的证言;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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