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家住**市**县**镇**村**号,现住**县**。2019年0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0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浙*****轻型厢式货车沿云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安吉县云鸿西路老转椅市场门口时斑马线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3305231201900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多发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城市道路上行驶,在斑马线区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02月06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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