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早上,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鄂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果镇往麻城方向行驶,17时58分许,行驶至白果镇石材工业园塘凌公路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易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 易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交警支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易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253796.15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