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湖市**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24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金山区朱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强19组无名路口(S36高速立交北端路口),遇被害人朱某乙沿此路口东西向人行横道线由东向西行走通过路口,苏******小型普通客车正面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乙倒地;数秒后,恰遇沈某某超速(该路段限速60km/h,实际车速80km/h)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朱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沪******小型轿车车底左部碾压倒地的被害人朱某乙,致两车损坏、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本案被害人朱某乙系其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接收证据清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易某某及沈某某具有所驾车辆的准驾资格,所驾车辆正常投保。
5.被害人朱某乙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苏******小型普通客车和沪******小型轿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苏******小型普通客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55km/h~63km/h;沪******小型轿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0km/h;苏******小型普通客车正面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碰撞可以成立;沪******小型轿车车底左部碾压倒地的被害人朱某乙身体可以成立。
7.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光盘,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易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撞倒被害人朱某乙,后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碾压倒地的被害人朱某乙的事故经过。
8.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易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9.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和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易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经济补偿,并已获得谅解的情况。
10.被告人易某某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易某某的到案经过。
1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易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倪广益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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