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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永善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被告人易某某驾驶云******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永善县务基方向驶往永善县县城方向,18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溪务公路K4公里800米(永善县**镇**路孙某某家门口)处时,被告人易某某驾驶的云******号车撞在路边停放的黄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轻微伤。经永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王某甲、韦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与辩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09427****、138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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