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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度假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川B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杨某某等四人,自海口市方向往三亚市方向行驶,途经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182KM+750M路段处,追尾碰撞到由梁某某在慢车道内驾驶的琼A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致使琼A6****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右侧公路护栏,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护栏损坏

陵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乘车人员未戴安全带,驾车未按规定时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由易某某、沈某某共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870000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目前被害人家属已收到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预付杨某某工地转运途中死亡的部分死亡赔偿金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梁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美的**度假区******,联系电话1357505****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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