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1时56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鄂D****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其妻林某某),沿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荆江大道与五九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对向正在左转弯由杜某某驾驶的皖A****5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某、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晚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号牌鄂D****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87238****。
2.案卷材料1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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