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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疾病时得知其本人患有隐性梅毒,其在该病未治愈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5日18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居委会裕利村某出租屋内在未使用防护措施情况下与张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支付嫖资4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2.证人孔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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