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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8年10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与卢某甲原系夫妻,易某某声称其与卢某甲于1993年在娄星区**乡人民政府登记离婚,但离婚证已遗失。之后,易某某因牵扯进卢某甲与卢某乙的经济官司之中,易某某为逃脱经济责任,于2017年6月在娄星区九龙附近找人伪造了一张1993年易某某和卢某甲的离婚证。尔后,易某某、卢某甲利用伪造的离婚证从娄星区民政局补办了真离婚证。经鉴定,易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系假证。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易某某在娄底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离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1587380****)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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