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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9970811121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被移送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曾某某(另案处理)意欲向被告人易某某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转卖谋利,易某某便通过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辅警的何某某(另案处理)并利用其工作便利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个人车辆信息,然后易某某、何某某向曾某某售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含公民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型号、发动机号码、抵押标记等)从中谋利。经查,至2019年3月底,曾某某将其从易某某、何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后转卖给微信名为“woyao598777”的客户,共获利人民币20801元,其中被告人易某某与何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7.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积新

                                   2020年6月5日

附:1.案卷证据材料六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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