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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431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路**栋**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招募了多名卖淫女卖淫,收取卖淫女押金后安排卖淫女在其指定的宾馆等待卖淫指令,其安排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易某某为卖淫女代聊,即以卖淫女的身份在QQ或微信上招揽嫖客,与嫖客谈好价格后,再将卖淫女的地址告知嫖客,发生性交易之后所获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云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南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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