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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菁**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粤LW****小型轿车途径惠阳区**街道**路人民医院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易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9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37********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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