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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6********,汉族,本科文化,湖南惟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家住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号牌为湘C*****斯柯达牌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由妇幼往三桥方向行驶至东湖路与宝塔北路交叉路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杨某某号牌为湘C*****奥迪牌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某得知车子受损后当即赶至现场与被告人易某某发生争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出警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处置。期间,民警发现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饮酒驾车遂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进行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21mg/100mg,后又通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血液抽样。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905mg/100ml。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g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被告人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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