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84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市**仙境足**店员工,户籍住址: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花园**公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2020年3月29日凌晨0时55分左右,被告人易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自庐阳区老报馆出发,沿环城西路行驶至寿春路附近时,将车停在马路中间,遇庐阳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巡逻发现并上前查看,易某某驾车由西向东前行,未予配合,巡逻民警追至寿春路合肥市第六中学门口附近处时,将易某某拦下,因发现其涉嫌酒驾遂报警,期间,易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试图逃跑,被追回。后被交警依法带回处理。
2020年3月30日,经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送检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