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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自西向东行驶。易某某驾车行驶至新兴三路与奥奇丽路交叉路口闯红灯左转弯时,与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桂D****9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易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9.7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敏萍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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