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号,住武宁县**工业园**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武宁县工业园区往瑞昌市南义镇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新宁镇协和大道305省道59KM+00M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