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23时05分,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赣县区**镇往赣州市章贡区**镇行驶,当行至**大道与**大道互通路段时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易某某受伤。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司法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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