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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用了二两左右白酒,凌晨3时许又饮用两瓶啤酒,8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赣C*****号白色马自达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某车辆受损及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报警。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易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231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同时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某某所驾驶的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易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张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75.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检察官助理:杨黎明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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