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邵东市**房地产公司水电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邵阳学院地段时被邵阳市交警支队大祥大队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小淇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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