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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喝酒后驾驶粤S7W****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樟木头镇莞樟路镇标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易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67.3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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