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18被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1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处,被民警挡获。
经检验,被告人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5.9mg/100mL。经查,易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川MBV637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
到案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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