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7mg/100ml。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易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1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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